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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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託機構於檢驗部門主管、檢驗人員或檢驗有關場所、設備異動時,應即通知委託機關。
- 2.前項異動足以影響受委託檢驗項目之能力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終止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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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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