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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者為限。抽取樣品,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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