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16條規定,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者為限。抽取樣品,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這項法規規定了查驗機關取得查驗樣品的程序,並要求以無償方式取得所需的樣品,並且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這些程序確保了查驗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https://www.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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