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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具結先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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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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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產品
非
屬逐批查驗,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依本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於報驗
義務人
具結
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 一、檢驗時間超過五日。 二、查
核
或抽樣困難。 三、容易腐敗或變質。 四、產品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所。
依
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應逐批查驗之產品,得
準用
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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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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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查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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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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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績優廠商之優惠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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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查驗作業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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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具結先行放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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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查驗結果通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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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其他查驗規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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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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