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具結先行放行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查驗機關對於檢驗時間超過五日、在貨櫃場抽樣困難、容易腐敗或變質,或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之產品,得於報驗
義務人
具結
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
採逐批查驗之產品,除屬容易腐敗或變質之
第十條第二項
產品外,應暫行留置海關管理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不適用前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申請查驗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績優廠商之優惠措施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查驗作業 §1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具結先行放行 §1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發證 §22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其他查驗規定 §25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2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