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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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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入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者,查驗機關經由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發輸入許可通知予報驗義務人
  2. 2.報驗義務人應自收受許可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取樣憑單領取保存於查驗機關之餘存樣品;屆期未領取或樣品之性質不合久存者,由查驗機關逕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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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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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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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2 條規定:「輸入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者,查驗機關經由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核發輸入許可通知予報驗義務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