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釋如下: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報驗義務人繳納保證金的方式,應以金融機構簽發的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為之。此外,如果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並取得輸入許可通知,或者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並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則保證金應予退還。 舉例:根據相關案例,如果報驗義務人依法繳納了保證金並且產品經查驗後符合規定,便可向相關機構要求退還保證金。 參考資料: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相關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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