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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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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為處分如下: 一、有第四十七條第十四款規定情形者,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查驗申請;產品已放行者,得視違規之情形,命食品業者回收、銷毀或辦理退運。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將免予輸入查驗之產品供販賣者,得停止其免查驗之申請一年。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者,或具結保管之存放地點與實際不符者,沒收所收取之保證金,並於一年內暫停受理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1 條對進口食品申報不實、免驗轉售、具結保管違規三種情形,主管機關得暫停查驗、停止免驗一年、沒收保證金並處 1 至 20 倍罰鍰。

Q · 進口食品違反第 51 條會被怎麼處分?

暫停查驗、停免驗、沒保證金、最高罰 20 倍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1 條,主管機關依違規態樣分三種處分:一、申報不實(第 47 條第 14 款)得暫停受理查驗申請,已放行者命回收、銷毀或退運;二、將免驗產品供販賣者,停止其免驗申請一年;三、取得輸入許可前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具結保管貨物,或存放地點不符者,沒收保證金並一年內暫停受理具結保管申請,擅自販賣者另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罰鍰。

白話解讀

進口食品這行有一個規則,很多新手老闆不知道:海關放行不是『可以賣了』的綠燈,是『可以查』的起點。這條規定就是這個遊戲規則的執法槌。如果你犯了三種錯,主管機關不只罰錢,還會把你下一批貨擋在外面。第一種:申報不實(第 47 條第 14 款)。這不只是當批貨被退、被銷毀那麼簡單,你接下來的查驗申請會被『暫停受理』,整條供應鏈會斷掉。第二種:申請了免驗用途(自用、研究、樣品)卻拿去賣。一年內你都不能再申請免驗,這對需要進樣品的業者是癱瘓性打擊。第三種,也是最可怕的一種:海關還沒放行,貨在你那裡『具結保管』,你動了它。光是搬到不同倉庫就違規,賣了的話罰 1 到 20 倍販賣價格。20 倍。

法律定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1 條為食品輸入違規之行政處分規範,針對申報不實、免驗用途轉作販賣、取得輸入許可前擅動或販賣具結保管貨物三種情形,賦予主管機關暫停受理查驗、停止免驗申請、沒收保證金及處販賣價格一至二十倍罰鍰之裁量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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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代理朋友進口一些零食,他都自用沒賣,會踩到這條嗎?

如果是申請免驗(自用、研究用)的食品,自用沒賣不會違反第二款。但「自用」定義嚴格:不能轉讓、轉送或有任何對價交換。一旦有販賣行為,免驗前提即破裂,一年內不能再申請免驗。內行人提示:朋友間「分擔運費」若金額剛好等於商品成本,海關有時認定為實質販賣,建議留下完整自用紀錄。

Q2報關時系統一個欄位填錯,會被認定虛偽申報然後被暫停受理嗎?

申報不實的認定看主觀故意與客觀偏差程度。誠實筆誤通常給更正機會,不會直接觸發第一款;但若偏差影響查驗判斷(成分、用途、產地),即使說是不小心也可能被認定虛偽申報。內行人提示:發現報關有錯第一時間主動向海關更正,比被抓到再解釋有效十倍,主動更正紀錄是日後爭辯善意的關鍵證據。

Q3具結保管的食品被搬動,主管機關真的會發現嗎?

比你想的容易被發現。食藥署與海關不定時稽查具結保管地點,加上倉儲系統有上下架紀錄,移動軌跡難隱藏。一旦被抓,依第 33 條第 2 項光是地點不符即可沒收保證金,若又販賣再加 1 至 20 倍罰鍰。內行人提示:若必須移動(倉庫整修、緊急狀況),事前向當地衛生局或海關書面申請取得同意函再行動,這是合法的彈性空間。

Q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1 條是什麼?

規範進口食品三種違規的行政處分:申報不實暫停查驗、免驗轉售停權一年、具結保管擅動或販賣沒收保證金並倍數罰鍰。

Q5進口食品三種違規處分差在哪?

申報不實卡查驗受理、免驗轉售停免驗一年、具結保管違規沒保證金加最高 20 倍罰鍰,三種制裁強度與標的不同。

Q6什麼叫具結保管?

取得輸入許可前繳保證金先領回貨物代為保管的過渡制度,期間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

Q7什麼叫免予輸入查驗?

自用、研究、樣品等特定用途的輸入食品經申請免逐批查驗,但不得轉作販賣。

Q8進口食品被認定申報不實怎麼辦?

先主動向海關書面更正、保留善意證據,對暫停受理查驗的處分聲請停止執行,再於 30 日內提訴願。

Q9擅自販賣具結保管食品罰鍰怎麼算?

以販賣價格乘以 1 至 20 倍計算,倍數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裁量,另沒收已收取的保證金。

Q10收到第 51 條處分書救濟要花多少時間與費用?

訴願免費於 30 日內提出(未載救濟教示延長為 1 年),不服再提行政訴訟,裁判費依訴訟標的計算。

Q11怎麼證明搬動具結保管貨物是不可抗力?

提出淹水、火災等災害證明、報案紀錄、與海關事前書面詢問往來,越早留下文字紀錄越能主張善意。

Q12第 51 條 vs 第 47 條哪個先適用?

第 47 條是申報不實的罰鍰本體,第 51 條第一款在其上疊加『暫停受理查驗』的供應鏈級處分,兩者併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食品衛生法(輸入の届出・検査制度及び違反に対する処分)
韓國수입식품안전관리 특별법(수입식품 검사·위반 처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及相应处罚条款
德國LFGB i.V.m. VO (EU) 2017/625(amtliche Kontrollen bei der Einfuhr)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 combiné au Règlement (UE) 2017/625(contrôles à l'importation)
美國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 801 (21 U.S.C. § 381) – imports / FSM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20531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為處分如下:   一、有第四十七條第十三款規定情形者,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查驗申請;產品已放行者,得視違規之情形,命食品業者回收、銷毀或辦理退運。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將免予輸入查驗之產品供販賣者,得停止其免查驗之申請一年。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者,或具結保管之存放地點與實際不符者,沒收所收取之保證金,並於一年內暫停受理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於第一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申報不實者,暫停受理違規廠商報驗以為處罰。另對於已放行者,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違規之情形,有命食品業者回收、銷毀或辦理退運之權限。   三、為避免食品業者規避申辦輸入食品查驗,而謊稱產品屬免輸入查驗用途,卻行販賣事實之違規情事發生,爰於第二款明定違反輸入免驗用途之處分規定。   四、為落實對具結保管產品之追溯管理,於第三款明定具結保管之輸入食品違反切結規定之處分。

(1080322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為處分如下:   一、有第四十七條第十四款規定情形者,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查驗申請;產品已放行者,得視違規之情形,命食品業者回收、銷毀或辦理退運。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將免予輸入查驗之產品供販賣者,得停止其免查驗之申請一年。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者,或具結保管之存放地點與實際不符者,沒收所收取之保證金,並於一年內暫停受理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款依第四十七條變更款次。

(102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於第一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申報不實者,暫停受理違規廠商報驗以為處罰。另對於已放行者,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違規之情形,有命食品業者回收、銷毀或辦理退運之權限。   三、為避免食品業者規避申辦輸入食品查驗,而謊稱產品屬免輸入查驗用途,卻行販賣事實之違規情事發生,爰於第二款明定違反輸入免驗用途之處分規定。   四、為落實對具結保管產品之追溯管理,於第三款明定具結保管之輸入食品違反切結規定之處分。

(1080322 修正)

原條文第一款依第四十七條變更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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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為處分如下: 一、有第四十七條第十四款規定情形者,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