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辦理退運或銷毀。 二、不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當安全措施。 三、標示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限期改正。
  2. 報驗義務人依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置產品,經查驗機關審查同意者,得輸入該產品後,再行消毒、改製、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或改正標示。
  3. 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其已具結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亦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