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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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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辦理退運或銷毀。 二、不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當安全措施。 三、標示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限期改正。
  2. 2.報驗義務人依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置產品,經查驗機關審查同意者,得輸入該產品後,再行消毒、改製、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或改正標示。
  3. 3.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其已具結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亦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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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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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4 條規定:「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辦理退運或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