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報驗義務人輸入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自發查驗不符合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驗不符合規定達二批,食品藥物署得要求報驗義務人限期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不符合原因之改善或預防措施。
  2. 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自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驗不符合規定達三批,食品藥物署得要求輸出國(地區)政府限期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不符合原因之改善或預防措施。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