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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驗機關依本辦法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得以電子資訊傳輸方式通知報驗義務人
  2. 前項以電子資訊傳輸方式之通知,於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發出時,推定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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