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驗義務人或輸出國(地區)政府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收受前條通知後,再次申請查驗之產品,經檢驗仍不符合規定者,食品藥物署得針對相關業者、產地之產品,暫停受理查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