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27

快速跳轉
  1. 1.報驗義務人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收受前條通知後,再次申請查驗之產品,經檢驗仍不符合規定者,查驗機關得針對同一報驗義務人輸入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暫停受理查驗。
  2. 2.輸出國(地區)政府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收受前條通知後,再次申請查驗之產品,經檢驗仍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得針對相關者、產地之產品,暫停受理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7條,查驗人員執行外勤業務時,應携帶身分證明文件。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根據這個法條,查驗人員在執行外勤業務時必須携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便證明其身分和資格。例如,在執行進口商品查驗時,查驗人員應該隨身攜帶相應的身分證明文件,以便與檢查和查驗相關的人員進行合法的交流和合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7 條規定:「報驗義務人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收受前條通知後,再次申請查驗之產品,經檢驗仍不符合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