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7條,查驗人員執行外勤業務時,應携帶身分證明文件。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根據這個法條,查驗人員在執行外勤業務時必須携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便證明其身分和資格。例如,在執行進口商品查驗時,查驗人員應該隨身攜帶相應的身分證明文件,以便與檢查和查驗相關的人員進行合法的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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