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28

快速跳轉

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之外勤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8條的規定,除了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的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施行外,其餘部分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該法規施行的日期取決於各條款的特定情況,並且可能在不同的日期生效。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法規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資料來源: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8條及修正内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8 條規定:「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之外勤業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