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之外勤業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8條的規定,除了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的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施行外,其餘部分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該法規施行的日期取決於各條款的特定情況,並且可能在不同的日期生效。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法規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資料來源: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8條及修正内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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