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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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從業人員應勸阻其入浴,勸阻無效者,得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一、在浴室塗抹肥皂或擦垢、洗髮者。 二、入池前塗抹任何油脂或藥品者。 三、在浴池範圍內飲食物品或吸菸者。 四、在池內吐痰、小便或拋棄任何污物者。 五、患有重病力難支持者。 六、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 七、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者。 前項規定及前條第八款規定,業者應標識於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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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