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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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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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訂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1條是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的。在這個標準中,規定了動物用藥殘留的最高標準,對於確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最新資料顯示,在過去曾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引發的案例中,這些標準的制定和遵循對於食品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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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