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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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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認申請案產品有送驗必要者,應通知廠商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繳交檢驗費及足夠檢驗之原裝完整樣品檢體送驗;屆期未繳交檢驗費或未檢具檢體送驗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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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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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予以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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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認申請案產品有送驗必要者,應通知廠商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