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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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10條的解釋,根據前述法規,申請者若有送驗確認的必要,應在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的一個月內,向指定的檢驗機構繳交檢驗費及檢體送驗確認樣品。如果在屆期內未繳交檢驗費或未提供檢體,申請案可以直接被駁回。 參考資料: 根據健康食品申請许可辦法第10條规定,申请者需要向指定的检验机构提供足够的检验费及原装完整的样品檢體。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此项要求,则申请案件可能会被直接駁回。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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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