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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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健康食品製造、輸入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其產品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產品及繳納初審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依前條規定辦理。但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五款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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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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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可證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3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7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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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