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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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不服中央主管機關複審結果,得提起救濟;其救濟,準用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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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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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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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