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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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託契約有效期間為三年。中央主管機關於委託期限屆滿時,得視受託機構歷年執行績效,優先委託其繼續執行。
- 2.如擬續約,雙方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協議之,續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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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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