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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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9條,受託機構在受託期限內如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之事由,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經雙方協議調整受託事項。依據法條所述,受託機構在遇到不可抗力或無法歸責的情況下,需要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與其協商調整受託事項。舉例來說,如果受託機構在受託期限內遭遇天災或其他無法預測的情況,導致無法如期完成受託事項,則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協商調整受託事項。
- 不可抗力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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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