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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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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限內如有不可抗力可歸責之事由,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經雙方協議調整受託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9條,受託機構在受託期限內如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之事由,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經雙方協議調整受託事項。依據法條所述,受託機構在遇到不可抗力或無法歸責的情況下,需要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與其協商調整受託事項。舉例來說,如果受託機構在受託期限內遭遇天災或其他無法預測的情況,導致無法如期完成受託事項,則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協商調整受託事項。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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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 19 條規定:「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限內如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之事由,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