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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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之資格要件或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者。
- 2.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前項委託時,應採行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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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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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4 條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5 條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7 條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8 條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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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