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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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的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的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等相關資料。同時,依據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出示相關文書、表單、單據等書面資料或電磁紀錄,以供查閱。 因此,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相關的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機構辦理食品與相關產品的查驗登記業務,並且該業務的委託範圍包括新申請許可證及許可證的換發、補發、展延、移轉、廢止、登記事項變更等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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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