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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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之規定: 一、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500 mg/L 。 二、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32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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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7條,其中第一項提到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之規定,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0 mg/L;第二項則提到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320 mg/L。 根據台灣食品藥物管理署的相關資料,他們於食品添加物保健食品的咖啡因等級標準中提到,茶及有苦味可可飲品中的咖啡因標準不得超過500 mg/L;而其他非茶及可可飲品的咖啡因標準則不得超過320 mg/L。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消費者飲用飲料時不會攝取過量的咖啡因,以免對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根據法規,液態飲料中的咖啡因含量需參照以上規定進行標示和管制,以確保消費者的飲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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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