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之規定: 一、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500 mg/L 。 二、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320 mg/L 。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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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之規定: 一、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500 mg/L 。 二、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32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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