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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衛生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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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及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等專供十二個月以下嬰兒食用之食品,不得含有農藥殘留超過0.01ppm,如農藥檢驗之定量極限大於或小於0.01ppm時,則以定量極限為準。
  2. 2.違反本條規定者,另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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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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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 8 條規定:「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及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等專供十二個月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