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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回收情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 一、遇第一級回收之情況。 二、遇第二級及第三級回收之情況,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該物品確有危害民眾健康之虞,且回收深度達消費者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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