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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責任廠商執行產品之回收銷毀作,應訂定產品回收銷毀計畫,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
  2.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責任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回收產品之名稱、包裝、型態或其他可供辨識之特徵或符號。 三、回收產品之批號、編號,或其他足資識別之日期、符號、圖誌或代號。 四、回收產品之輸入、製造、進貨、出貨及庫存重量或容量。 五、下游廠商之名稱、地址、緊急聯絡電話、出貨日期,與出貨產品之批號及其重量或容量。 六、回收之原因。 七、預定完成回收期限。 八、回收產品保管地點,及負責保管之人員。 九、回收產品之最終處置: (一)採行消毒、改製或其他當安全措施者,應載明所採用之措施方法與實施程序,及預定完成日期。 (二)銷毀者,應載明銷毀之方式與期限,及銷毀產品之重量或容量。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執行回收銷毀事項。
  3. 責任廠商應將第一項之產品回收銷毀計畫,提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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