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應置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依產業類別應置之技術證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餐飲業: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食物製備技術士。 二、烘焙業:烘焙食品技術士、中式麵食加工技術士、中式米食加工技術士。
- 前項食品業者所聘用調理烘焙從業人員中,其技術證照人員比率如下: 一、觀光旅館之餐飲業:百分之八十五。 二、承攬機構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三、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四、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五、外燴飲食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七、自助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八、一般餐館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九、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百分之三十。
- 依前項比率計算,小數點後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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