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技術證照人員從業期間,每年至少八小時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構)辦理之衛生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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