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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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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者及其人員受託辦理驗證時,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受託者對於食品業者,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違反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強暴、脅迫或恐嚇。 二、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三、偽造變造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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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脅迫名詞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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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受託者及其人員受託辦理驗證時,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受託者對於食品業者,不得有下列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