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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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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受託者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委託項目、相關權利義務、違約處罰事由、爭議處理機制及中止或終止委託事由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受託者訂定委託契約書,其中需要載明委託項目、相關權利義務、違約處罰事由、爭議處理機制及中止或終止委託事由等事項。 參考資料: -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72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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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受託者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委託項目、相關權利義務、違約處罰事由、爭議處理機制及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