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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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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接受驗證,不得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食品業者接受驗證時,不得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或資料。這表示食品業者在接受驗證時必須提供真實且符合事實的文件和資料,不能提供虛偽不實的內容。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家食品業者在接受驗證時提供了一份假造的產品成分清單,並聲稱是真實的資料。根據這項法規,這樣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因為食品業者不得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或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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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食品業者接受驗證,不得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