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接受驗證,不得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食品業者接受驗證時,不得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或資料。這表示食品業者在接受驗證時必須提供真實且符合事實的文件和資料,不能提供虛偽不實的內容。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家食品業者在接受驗證時提供了一份假造的產品成分清單,並聲稱是真實的資料。根據這項法規,這樣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因為食品業者不得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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