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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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本基金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表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之。
- 2.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補助者,應另提出足以釋明所受損害、不利處分或食品業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之資料。
- 3.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補助者,應另提出申請案件之執行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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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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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條文
- 消費者保護法法規
- 消費者名詞
-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5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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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