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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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其每案補助最高額度如下: 一、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之訴訟,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訴訟,其起訴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費者人數為二十人至四十九人者,新臺幣一百萬元;五十人至九十九人者,新臺幣二百萬元;一百人以上者,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之訴訟,新臺幣一百萬元。
- 2.情況特殊有事證者,補助額度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3.第一項費用補助金額,應由本小組於額度內,依申請人書表所載支用項目、費用明細及理由審查議決之。
- 4.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申請案,其補助金額,由本小組依申請人所提之計畫審查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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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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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酬名詞
-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條文
- 第五十條條文
- 起訴名詞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條文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0 條條文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3 條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5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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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