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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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豬脂應具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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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第1項,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例如,上述的食用豬脂應該具備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這是根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中對於食品品質的要求所制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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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