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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豬脂衛生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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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豬脂應具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第1項,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例如,上述的食用豬脂應該具備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這是根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中對於食品品質的要求所制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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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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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第 3 條規定:「食用豬脂應具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