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食品業者申請重新驗證者,應於效期屆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檢具文件、資料向系統擇定之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