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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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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准後,始得於事業內自行再利用;屬公告之事業,得自行於事業內再利用。
  2. 2.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有污染環境或食品安全衛生之虞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用;原因消滅時,始得准其再利用。
  3. 3.事業廢棄物依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再利用者,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為之。
  4. 4.非屬前項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申請本部審查取得許可文件後,始得再利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 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釋示函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可以解釋如下: 1. 根據環境保護署釋示函中的相關規定,公告事業可在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而非公告事業則需要申請審查取得許可文件後方可再利用。 2. 如果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或對食品安全衛生構成威脅,環保署有權暫停其再利用,直至消除相應原因後才准其再利用。 3. 依法規定得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可以直接依其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不需另行申請許可。 4. 非屬規定得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的情況下,需向環保署申請審查取得許可文件後才得再利用。 以上解釋是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和參考資料所進行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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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事業內自行再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