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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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利用機構依前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利用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
- 2.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 四、試運轉計畫。 五、污染防治計畫。 六、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七、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八、緊急應變計畫。 九、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 十、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文件。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 3.前項各款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館處或其他經授權之機構認證之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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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4條的規定,再利用機構申請再利用時,應填具申請書和再利用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和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除計畫、再利用計畫、試運轉計畫、污染防治計畫、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異常運作處理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等文件。若有外文證明文件,則需檢附認證之中譯本。 針對以上條文之舉例,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再利用機構申請再利用時,應檢附有關再利用計畫書,其中包括再利用產品的品管及銷售計畫。這符合該條文所要求的再利用計畫書內容,並符合法規要求的文件和資料之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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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