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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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九款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者,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試驗計畫書一式十份,經本部核准後,始得進行試驗。
- 2.前項試驗計畫書,應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 四、有效之相關佐證資料。
- 3.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監測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污染排放檢測及監測方式。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文件。
- 4.第一項試驗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向本部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為三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 5.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本部核准者,得作為國內實績,並依前條規定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再利用機構於試驗期間產生之剩餘廢棄物,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 6.前項試驗結果之內容,應包括本部核准之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內所規定之運作、檢測及監測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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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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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9 條條文
-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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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