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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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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依原文件、資料審查。
  2. 2.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前項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複審;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審查後認其內容有修正必要者,應通知其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得逕予駁回
  3. 3.前二項補正、修正次數,合計不得超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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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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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通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