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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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二,主管機關有權要求食品業者或第三人提供相關資料,以進行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或推估計價。當提供的資料有缺漏或不實,導致主管機關無法計算或推估計價時,有關機關或在偵查終結後檢察機關可以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範例參考: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二,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一家食品公司提供其銷售記錄和財務報表,以進行違法所得的計算或推估計價。如果該公司提供的資料有缺漏或不實,導致主管機關無法計算或推估計價,那麼在偵查結束後,檢察機關可以協助提供相關資料以幫助主管機關進行計算。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偵查名詞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9-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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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