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2賦予主管機關行政沒入不法所得的權力,與刑事沒收並行,並可追及移轉給第三人的財產。
Q · 食品業者刑事已被沒收,行政還能再依這條沒入嗎?
可以,行政沒入與刑事沒收是兩條獨立的路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2,行政沒入與第49條之1的刑事沒收是立法者刻意設計的雙重把關機制,兩條獨立並行。業者就算刑事程序未被沒收,主管機關仍可依本條進行行政沒入,反之亦然。兩者「不法所得」的計算方式不同:刑事用刑法第38條之2,行政用本條第四項授權之推估計價辦法,同一違法行為兩邊算出的金額可能有差。
黑心食品事件每隔幾年就上一次新聞。每次都有人問同一個問題:「他們賺了那麼多錢,怎麼最後只罰幾百萬?」這條 49 條之 2 就是 2014 年黑心油事件後催生出來的答案。它做的事情用一句話講:把不法業者賺的錢「整碗端走」。重點是這條是行政機關的權力(不需要等檢察官起訴定罪),跟第 49 條之 1 的刑事沒收是兩條獨立的路。業者就算刑事沒被沒收,行政還可以再剝一次。更狠的是第二項:業者把錢轉給太太、小孩、人頭公司,主管機關照樣追得到。第三項給主管機關一個一般民事訴訟做不到的武器:申請假扣押不用提擔保金。一般人告人想凍結對方財產,要先繳大約三成擔保金當門票,這條讓主管機關零成本凍結業者資產。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2為食安違規的行政沒入規範,賦予主管機關在業者違反摻偽假冒禁止或致危害人體健康時,沒入或追繳其違法所得財產的權力。本條設計三大強化手段:與刑事沒收並行的雙軌剝奪、追及移轉給第三人財產的追徵機制,以及免提供擔保即可聲請假扣押的財產保全特權,目的在徹底剝奪不肖業者的違法獲利誘因。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這是立法者刻意設計的雙重把關。第49條之1是刑事沒收(要等法院判決確定),本條是行政沒入(主管機關直接做)。實務上會先看刑事沒收的範圍,剩餘部分由本條補強。兩條路徑的不法所得計算方式不同,刑事用刑法第38條之2,行政用本條第四項的推估計價辦法,所以同一個違法行為,兩邊算出來的金額可能差很多。
第二項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只要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轉移是為了躲避處分,可以直接從第三人那邊沒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還可以追徵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意思是業者把錢花掉、變現、轉名都沒用。相當理由的舉證門檻不高,只要時間點接近、金額異常、關係密切,主管機關就有立場啟動。
差非常大。一般人告人想假扣押對方財產,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提大約三成的擔保金當門票。本條第三項讓主管機關免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等於行政機關凍結業者資產的成本趨近於零,速度也快。這代表業者一旦進入主管機關視線,脫產的時間窗口非常短,傳統先轉錢再應訴的策略幾乎完全失效。
食安違規的行政沒入依據,主管機關可把業者違法所得整碗端走,與刑事沒收並行,是黑心油事件後的產物。
刑事沒收依49條之1要法院判決確定、用刑法38條之2計算;行政沒入依本條由主管機關直接做、用推估計價辦法計算,兩條獨立並行。
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業者為避免處分而把財物移轉給家人或人頭時,可直接從第三人沒入或追繳,不能沒入時追徵價額。
一般民事假扣押要先提約三成擔保金,本條第三項讓主管機關免提供擔保即可聲請假扣押,凍結業者資產成本趨近於零。
確認是否落入適用範圍、絕不脫產、配合提供財產與營業資料爭取有利計價基準、同步評估刑事程序。
依本條第四項授權的推估計價辦法(行政院定),與刑事沒收的刑法38條之2估算方式不同,同案兩邊金額可能差很多。
沒入是剝奪不法所得、無上限,罰鍰是處罰、有上限,兩者性質不同可能併存,要看是否同時觸發第44條等罰鍰規定。
提供業者財產線索如公司股權、家人名下不動產、可疑帳戶給主管機關,沒入需要這些資訊,一般罰鍰不需要。
實務先看刑事沒收(49之1)範圍,剩餘部分由行政沒入(49之2)補強,兩條並行不互相排斥。
| 比較面向 | admin_confiscation_49_2 | criminal_confiscation_49_1 |
|---|---|---|
| 啟動主體 | 主管機關直接做 | 需法院判決確定 |
| 計算依據 | 本條第四項推估計價辦法(行政院定) | 刑法第38條之2估算 |
| 追及第三人 | 有相當理由即可(門檻較低) | 依刑法沒收第三人規定 |
| 假扣押擔保金 | 免提供擔保(第三項) | 依刑事保全程序 |
| 是否互相排斥 | 與刑事沒收並行,雙軌剝奪 | 與行政沒入並行,雙軌剝奪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之規定;或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 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受處分人為避免前項處分而移轉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於第三人者,得沒入或追繳該第三人受移轉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者,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入或追繳,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主管機關得依法扣留或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供擔保。 主管機關依本條沒入或追繳違法所得財物、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不肖業者之不當利得,第四十九條之一已明定刑事沒收之規定,然為有效剝奪不肖業者之不法收益,杜絕其以違法行為牟取暴利之誘因,爰增訂第一項,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之權力。準此,當有業者同時觸犯本法刑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對其不當利得之剝奪,將以刑事沒收為優先,倘未有裁判沒收,亦得依本條規定為沒入或追繳處分,藉由雙重把關,有效確實剝奪業者之不當利得。 三、為避免不肖業者脫產致剝奪不法收益之目的不達,爰參酌美國民事沒收(civil forfeiture)完全剝奪牽涉不法行為之財產之宗旨,及聯邦法典第18篇第983條(18U.S C . §983)規定增訂第二項,由政府以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證明移轉於第三人之財產或利益與不法行為間關聯,得沒入或追繳該第三人受移轉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或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四、為確保不當利得沒入或追繳處分之實效,於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為沒入或追繳處分前,得依法扣留或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供擔保之規定。 五、依本條沒入或追繳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範圍,應有客觀之推估計價方式,避免認定不一,造成處分歧異之結果,爰於第四項明定其推估計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六、另考量食品業者之類別及規模差異甚大,若逕予沒入或追繳處分,恐有失公平,爰限縮適用第一項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業者。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不肖業者之不當利得,第四十九條之一已明定刑事沒收之規定,然為有效剝奪不肖業者之不法收益,杜絕其以違法行為牟取暴利之誘因,爰增訂第一項,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之權力。準此,當有業者同時觸犯本法刑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對其不當利得之剝奪,將以刑事沒收為優先,倘未有裁判沒收,亦得依本條規定為沒入或追繳處分,藉由雙重把關,有效確實剝奪業者之不當利得。 三、為避免不肖業者脫產致剝奪不法收益之目的不達,爰參酌美國民事沒收(civil forfeiture)完全剝奪牽涉不法行為之財產之宗旨,及聯邦法典第18篇第983條(18U.S C . §983)規定增訂第二項,由政府以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證明移轉於第三人之財產或利益與不法行為間關聯,得沒入或追繳該第三人受移轉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或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四、為確保不當利得沒入或追繳處分之實效,於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為沒入或追繳處分前,得依法扣留或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供擔保之規定。 五、依本條沒入或追繳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範圍,應有客觀之推估計價方式,避免認定不一,造成處分歧異之結果,爰於第四項明定其推估計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六、另考量食品業者之類別及規模差異甚大,若逕予沒入或追繳處分,恐有失公平,爰限縮適用第一項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業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