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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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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2. 2.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食安法第 44 條四種重大違規罰 6 萬到 2 億,情節重大可命歇業、廢止登錄,無規模門檻。

Q · 賣自製食品出問題,最重會被罰多少?

四種食安重大違規,罰 6 萬到 2 億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四種行為會觸發:GHP 屆期不改正、製售第 15 條禁售食品、拒不回收銷毀、違反禁售公告,罰鍰範圍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另得命歇業、停業或廢止食品業者登錄,廢止後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法條無規模門檻,網拍微型工作室與大廠適用同一區間。

深度解讀

如果你經營任何食品相關業務,這條是懸在你頭上的最大一把刀。罰鍰六萬起跳,最高兩億,外加可能被廢止登錄、一年內不能重開。它對應食安法最核心的四種違規:第一,GHP(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也就是後場衛生標準)被命限期改善卻沒改;第二,賣了第15條規定不能賣的東西(攙偽假冒、添加未許可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質、變質腐敗等十款);第三,主管機關叫你回收銷毀你不理;第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的禁售公告。第二款的觸發門檻比你想的低很多,自製食品用了工業色素、進貨沒查驗來源、標示與實際成分不符,每一項都可能踩進去。「情節重大」四個字由衛生局裁量,從六萬到兩億之間那個鴻溝,就藏在這個詞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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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