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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2.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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