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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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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2條之1規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稽查,使食品查核具備執法強制力。

Q · 食安稽查時警察為什麼會在場?

依食安法42之1,警察應派員協助稽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2條之1,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稽查。這條把食品查核從行政走訪升級為具強制力的執法行動:當稽查員身邊站著警察,業者阻擋配合的成本大幅提高,單純的行政違規可能升級為刑事妨害公務。實務上重大食安事件後,警察協助已是稽查的常態配置,而非僅見於重大刑案。

白話解讀

民國 103 年的食安風暴讓台灣社會見證了一件事:衛生稽查員一個人帶著公文去查工廠,有時候連門都進不去。業者可以耍賴、可以威脅、可以延遲到關鍵證據被毀掉。這條法律就是在那個時空背景下誕生的。它命令警察必須派員協助食安稽查。表面上只是一條協作條款,實質上它把食品稽查從「行政走訪」升級成「執法行動」。當稽查員身邊站著穿制服的警察,業者拒絕配合的成本立刻翻倍:阻擋稽查不只是行政罰,可能變成妨害公務的刑事案件。對你而言,這條法律的重量不在條文本身,而在它讓你的檢舉真正有牙齒。

法律定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2條之1規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稽查,屬跨機關執法協力條款。本條將食安查核從單純行政走訪提升為具強制力的執法行動,使業者阻擋稽查的法律風險,從行政罰升級至刑事妨害公務層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要求警察陪同食安稽查嗎?

你不能直接指揮警力,但可以在向衛生局檢舉時提到「擔心業者拒絕配合或有報復風險」,讓主管機關判斷是否啟動本條的警察協助機制。決定權在主管機關,但你的訴求會影響判斷。實務提示:用1919食安專線檢舉比直接打電話到地方衛生局更容易留下完整紀錄,後續追蹤也較清楚。

Q2業者拒絕讓食安稽查員進去會怎樣?

光是拒絕配合稽查就違反食安法第41條,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若現場有警察依本條協助,阻擋行為同時可能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提示:很多業者不知道警察在場後阻擋的法律性質會升級,這是律師接到食安案件第一個檢查的點(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食安法42之1是什麼?

規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稽查,是讓食安查核具備執法強制力的條文。

Q4警察協助稽查跟一般稽查差在哪?

一般稽查由衛生人員單獨執行;警察協助時等於宣告本次稽查已被定性為需強制力支援的等級,業者抗拒成本大增。

Q5什麼情況會啟動警察協助?

重大食安事件、預期業者抗拒、檢舉時提到拒絕配合或報復風險時,由主管機關研判依本條請警察派員。

Q6食安法42之1跟刑法妨害公務差在哪?

42之1是授權警察協助的行政協力條款;刑法135條是阻擋行為觸發的刑事責任,兩者在現場連動。

Q7食安問題怎麼檢舉才會有警察協助?

撥1919或向衛生局檢舉時,主動說明擔心業者拒絕配合或現場阻擋風險,由主管機關研判啟動。

Q8阻擋稽查的罰鍰怎麼算?

依食安法第41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視情節由主管機關裁量。

Q9檢舉食安要花錢嗎?

檢舉本身免費,撥1919或向衛生局檢舉皆可;查獲違法者檢舉人還可能依第43條獲獎勵。

Q10怎麼證明業者阻擋稽查?

稽查現場錄影、稽查紀錄、在場警察職務報告、目擊證人,都是認定阻擋與妨害公務的證據。

Q11阻擋稽查 vs 妨害公務哪個重?

純行政阻擋依第41條罰鍰;警察在場時的強暴脅迫阻擋構成刑法135條,三年以下,刑責明顯較重。

Q12食安稽查 vs 警察臨檢差在哪?

食安稽查由衛生主管機關主導、警察依42之1協助;臨檢是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主動發動,主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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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性質行政違規可能另構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食安法第41條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法律後果罰鍰3萬至300萬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存行政罰)
啟動時機一般例行稽查重大或預期抗拒之稽查

without_police

行為性質
行政違規
法律依據
食安法第41條
法律後果
罰鍰3萬至300萬元
啟動時機
一般例行稽查

with_police

行為性質
可能另構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法律後果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存行政罰)
啟動時機
重大或預期抗拒之稽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Vollzugshilfe der Polizei(警察執行協助,行政法上跨機關協力概念,非單一食品法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31118 增訂)

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彰顯政府維護食品安全衛生之決心,協助主管機關於稽查食品案件時,排除障礙並保護相關執勤人員人身安全,爰增訂本條明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稽查。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1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彰顯政府維護食品安全衛生之決心,協助主管機關於稽查食品案件時,排除障礙並保護相關執勤人員人身安全,爰增訂本條明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稽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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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2-1 條規定:「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