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
重點摘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2條之1規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稽查,使食品查核具備執法強制力。
Q · 食安稽查時警察為什麼會在場?
依食安法42之1,警察應派員協助稽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2條之1,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稽查。這條把食品查核從行政走訪升級為具強制力的執法行動:當稽查員身邊站著警察,業者阻擋配合的成本大幅提高,單純的行政違規可能升級為刑事妨害公務。實務上重大食安事件後,警察協助已是稽查的常態配置,而非僅見於重大刑案。
民國 103 年的食安風暴讓台灣社會見證了一件事:衛生稽查員一個人帶著公文去查工廠,有時候連門都進不去。業者可以耍賴、可以威脅、可以延遲到關鍵證據被毀掉。這條法律就是在那個時空背景下誕生的。它命令警察必須派員協助食安稽查。表面上只是一條協作條款,實質上它把食品稽查從「行政走訪」升級成「執法行動」。當稽查員身邊站著穿制服的警察,業者拒絕配合的成本立刻翻倍:阻擋稽查不只是行政罰,可能變成妨害公務的刑事案件。對你而言,這條法律的重量不在條文本身,而在它讓你的檢舉真正有牙齒。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2條之1規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稽查,屬跨機關執法協力條款。本條將食安查核從單純行政走訪提升為具強制力的執法行動,使業者阻擋稽查的法律風險,從行政罰升級至刑事妨害公務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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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直接指揮警力,但可以在向衛生局檢舉時提到「擔心業者拒絕配合或有報復風險」,讓主管機關判斷是否啟動本條的警察協助機制。決定權在主管機關,但你的訴求會影響判斷。實務提示:用1919食安專線檢舉比直接打電話到地方衛生局更容易留下完整紀錄,後續追蹤也較清楚。
光是拒絕配合稽查就違反食安法第41條,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若現場有警察依本條協助,阻擋行為同時可能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提示:很多業者不知道警察在場後阻擋的法律性質會升級,這是律師接到食安案件第一個檢查的點(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規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稽查,是讓食安查核具備執法強制力的條文。
一般稽查由衛生人員單獨執行;警察協助時等於宣告本次稽查已被定性為需強制力支援的等級,業者抗拒成本大增。
重大食安事件、預期業者抗拒、檢舉時提到拒絕配合或報復風險時,由主管機關研判依本條請警察派員。
42之1是授權警察協助的行政協力條款;刑法135條是阻擋行為觸發的刑事責任,兩者在現場連動。
撥1919或向衛生局檢舉時,主動說明擔心業者拒絕配合或現場阻擋風險,由主管機關研判啟動。
依食安法第41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視情節由主管機關裁量。
檢舉本身免費,撥1919或向衛生局檢舉皆可;查獲違法者檢舉人還可能依第43條獲獎勵。
稽查現場錄影、稽查紀錄、在場警察職務報告、目擊證人,都是認定阻擋與妨害公務的證據。
純行政阻擋依第41條罰鍰;警察在場時的強暴脅迫阻擋構成刑法135條,三年以下,刑責明顯較重。
食安稽查由衛生主管機關主導、警察依42之1協助;臨檢是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主動發動,主體不同。
| aspect | without_police | with_police |
|---|---|---|
| 行為性質 | 行政違規 | 可能另構成刑事犯罪 |
| 法律依據 | 食安法第41條 |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
| 法律後果 | 罰鍰3萬至300萬元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存行政罰) |
| 啟動時機 | 一般例行稽查 | 重大或預期抗拒之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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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彰顯政府維護食品安全衛生之決心,協助主管機關於稽查食品案件時,排除障礙並保護相關執勤人員人身安全,爰增訂本條明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稽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彰顯政府維護食品安全衛生之決心,協助主管機關於稽查食品案件時,排除障礙並保護相關執勤人員人身安全,爰增訂本條明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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