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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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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2. 2.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3. 3.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4. 4.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食安法第45條規範違法食品廣告罰則:誇大不實罰4萬至400萬,宣稱醫療效能罰60萬至500萬,再犯得命歇業並須刊登更正廣告。

Q · 食品廣告被檢舉違法會罰多少?

會。誇大標示罰4萬起,宣稱醫療效能罰60萬起。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食品廣告違反標示或廣告規定(誇大不實)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若宣稱醫療效能(明示或暗示治療、改善疾病)則處60萬至500萬元罰鍰,兩者差距達15倍。再次違反者並得命歇業、停業、廢止公司或食品業者登錄,且須於裁處書送達30日內,在原刊播的同篇幅、時段刊登更正廣告致歉。

白話解讀

電視廣告說「每天三粒,皺紋消失」、IG 廣告說「七天瘦下五公斤」、保健食品宣稱「改善失眠降血壓」。這種廣告每天有上百則,你滑過去沒事,但業者頭上其實懸著一把刀。45 條設了兩道完全不同的門檻:誇大標示是 4 萬到 400 萬罰鍰,但只要踩到「宣稱醫療效能」(明示或暗示治療、改善某種疾病),罰鍰直接跳到 60 萬到 500 萬。為什麼差這麼多?因為法律認定:你誇大讓人多花錢是錢的問題,但你說它能治病讓人不看醫生,是命的問題。更狠的是「再次違反」這一刀:第二次被罰就可以歇業、廢止公司登記、廢止食品業者登錄,一年內不准重新登錄。台灣大半保健食品公司活不過第二張罰單。

法律定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為食品廣告違規的罰則條文,依違規程度分級處罰:一般誇大不實或標示違規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宣稱醫療效能(明示或暗示治療、改善疾病)處60萬至500萬元罰鍰;再次違反者得命歇業、廢止登記或食品業者登錄,並須於30日內刊登更正廣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1922 檢舉廣告有用嗎?會不會檢舉了也沒人理?

有用。1922 是衛福部食藥署的正式檢舉專線,每件檢舉都會分案到地方衛生局處理。但有沒有開罰要看證據是否完整。提供「完整截圖(含 URL)+ 違規宣稱文字 + 平台名稱」三項要素,遠比只描述「我看到某個廣告很誇張」有效,能讓承辦人直接進裁罰程序。

Q2我是小品牌,可以怎麼確保廣告不違法?

三條紅線:第一,不要使用任何疾病名稱(高血壓、糖尿病、失眠、便秘等都算);第二,不要使用「治療、改善、減輕」等醫療動詞;第三,不要找症狀見證人說「我吃了之後病好了」。保健食品最安全的宣稱是「補充」「攝取」「含有」這類描述成分本身的詞。

Q3團購主、網紅幫廠商寫業配文也會被罰嗎?

會。主管機關會看廣告對外呈現是誰在行銷,若你長期幫某品牌寫業配並有固定合作關係,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廣告行為人。即使你沒被罰,廠商被罰後通常會追究你的契約責任。接案時白紙黑字寫清楚「文案最終審核權在廠商」是重要的免責盾牌。

Q4食品廣告被罰多少錢?

誇大不實4萬至400萬元,宣稱醫療效能60萬至500萬元,差距15倍。

Q5什麼叫宣稱醫療效能?

明示或暗示能治療、矯正或改善某種疾病,依廣告整體印象認定,非僅看字面用詞。

Q6誇大不實和醫療效能宣稱差在哪?

前者是金錢損失層次罰4萬起,後者可能害人延誤就醫罰60萬起,罰則差15倍以上。

Q7再次違反食安法廣告規定會怎樣?

得命歇業、停業、廢止公司或食品業者登錄,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

Q8怎麼檢舉違法食品廣告?

完整截圖(含網址、時間、宣稱文字)→ 撥1922或上食藥署官網檢舉 → 分案地方衛生局處理。

Q9食品廣告罰鍰金額怎麼定?

依裁罰標準量定,考量違規情節、影響範圍、是否再犯,誇大不實4萬至400萬、醫療宣稱60萬至500萬區間內裁量。

Q10更正廣告怎麼刊登才合規?

裁處書送達30日內,於原刊播的同篇幅、時段刊登,內容須載明歉意與排除錯誤訊息。

Q11怎麼證明廣告構成醫療效能宣稱?

保存完整截圖呈現疾病名稱、治療動詞、症狀見證等整體印象,由主管機關綜合認定。

Q12食安法45條 vs 消保法廣告責任哪個適用?

食安法是食品廣告的特別法優先適用,消保法第22條是廣告真實義務的一般規範,兩者為特別法/普通法關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健康増進法第65条(誇大表示の禁止)/食品表示法
韓國식품 등의 표시·광고에 관한 법률 제8조(부당한 표시·광고 금지)
中國食品安全法 第73条 + 广告法 第18条(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德國LFGB § 11(Schutz vor Täuschung)+ Health-Claims-VO (EG) Nr. 1924/2006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icle L121-2(pratiques commerciales trompeuses)
美國21 U.S.C. § 343(misbranding)+ FTC Act § 5(deceptive advertis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1020531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登錄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三、民眾因信賴產品具有醫療效能,進而影響其消費行為及健康等權益甚鉅,爰提高第一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規定之罰鍰;另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止,酌修正文字。   四、原條文第一項最末段關於按次處罰之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五、為加重違規業者對刊播違規廣告之責任,使民眾明確了解該廣告所傳達之資訊錯誤何在,其違規情節重大者,明定主管機關應令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並要求其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爰為第三項規定,並於第四項明定繼續販賣或未刊播更正廣告之罰則。   六、為對違規業者及傳播業者之處罰予以明顯區隔,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至第四十六條。

(1030128 修正)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現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產品標示不實及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有關廣告限制及停止刊播規定之罰鍰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惟該行為影響健康及消費權益甚鉅,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將其罰鍰提高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二、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102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登錄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三、民眾因信賴產品具有醫療效能,進而影響其消費行為及健康等權益甚鉅,爰提高第一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規定之罰鍰;另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止,酌修正文字。   四、原條文第一項最末段關於按次處罰之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五、為加重違規業者對刊播違規廣告之責任,使民眾明確了解該廣告所傳達之資訊錯誤何在,其違規情節重大者,明定主管機關應令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並要求其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爰為第三項規定,並於第四項明定繼續販賣或未刊播更正廣告之罰則。   六、為對違規業者及傳播業者之處罰予以明顯區隔,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至第四十六條。

(1030128 修正)

一、現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產品標示不實及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有關廣告限制及停止刊播規定之罰鍰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惟該行為影響健康及消費權益甚鉅,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將其罰鍰提高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二、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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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