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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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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2. 2.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3. 3.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食安法第 28 條設兩道紅線:食品廣告不得不實誇張易生誤解,且食品絕對不得宣稱醫療效能,違者最高罰 500 萬元。

Q · 食品廣告說「能治病、改善某症狀」可以嗎?

不行。食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最高罰 500 萬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二項,食品絕對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例如「治糖尿病」「抑制癌細胞」。違反者依第 45 條處 6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第一項另禁止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廣告,違反處 4 萬至 400 萬元。「分享心得」只要構成促銷且公開,一樣算廣告。

白話解讀

蜆精「保肝」、雞精「補體力」、酵素「排毒」、紅麴「降膽固醇」,這些你在電視廣告、網紅推薦、家族 LINE 群組裡天天看到的講法,幾乎全部踩到這條法律的紅線。本條訂下兩道牆:第一道,食品的標示、宣傳、廣告不能不實、誇張、易生誤解;第二道更狠,食品「絕對不能」做醫療效能的標示和廣告。為什麼這麼嚴?因為一旦食品被允許宣稱治病,民眾會把它當藥吃、延誤就醫,後果是健康崩盤。內行的食品行銷人員都知道,文案的每個字都可能讓公司被罰 4 萬到 400 萬元,所以他們會在「沒講」和「暗示」之間走鋼索。看懂這條,你能一眼識破朋友傳的健康食品廣告哪些是話術、哪些是合法承諾。

法律定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為食品標示與廣告的禁止性規範,設下兩道界線:第一項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二項絕對禁止食品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以避免民眾將食品當藥品使用而延誤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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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網拍賣黑芝麻粉,文案寫「補鈣補鐵」可以嗎?

「補鈣補鐵」屬營養素事實陳述,產品確實含鈣鐵並能標示含量通常不違規;但寫「補鈣治骨鬆」「補鐵改善貧血」就踩醫療效能紅線。把「治療某病」改寫成「含有某營養素」是最簡單的合規技巧。

Q2「健康食品」可以講療效嗎?

健康食品適用健康食品管理法,須先取得「小綠人」標章,才能在審查通過範圍內宣稱法定保健功效(如調節血脂);即使有小綠人也不能講「治療」「治癒」。沒有小綠人的食品連「調節」都不能講。

Q3KOL 拿廠商的錢推銷食品宣稱療效,責任在誰?

責任涵蓋標示、宣傳、廣告全環節,廠商、KOL、刊播平台都可能被連坐處罰。接食品業配前要求廠商提供已核准或律師審過的文案並書面留證,別靠口頭保證。

Q4食品廣告可以說療效嗎?

不行。食安法 28 條第二項絕對禁止食品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廣告,違反最高罰 500 萬。

Q5食安法 28 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禁誇大不實易生誤解(罰 4–400 萬),第二項禁醫療效能宣稱(罰 60–500 萬),第二項是絕對禁止。

Q6什麼叫「易生誤解」的食品廣告?

廣告整體語意使消費者誤認食品有醫療或特定保健效果,稽查看整體語意不只看單句。

Q7食品廣告和健康食品宣稱差在哪?

一般食品連保健功效都不能講;健康食品取得小綠人標章後才可在審查範圍內宣稱法定保健功效。

Q8看到誇大食品廣告怎麼檢舉?

截圖存證(含日期、平台、商品、廠商)→ 向當地衛生局或食藥署 1919 專線檢舉。

Q9食品廣告違規罰多少?

違反第一項 4–400 萬、違反第二項醫療效能 60–500 萬(食安法第 45 條),裁處權時效 3 年。

Q10收到衛生局通知怎麼辦?

立即下架疑似違規文案影片 → 提說明書與修正版 → 諮詢熟悉食品法規律師,配合改善影響裁量區間。

Q11怎麼證明賣家在打療效廣告?

保存廣告截圖、影片、商品連結與日期;整體語意是否暗示治病由稽查綜合判斷。

Q12食安法 28 vs 健康食品管理法哪個管?

一般食品適用 28 條全面禁療效;有小綠人標章的健康食品適用健康食品管理法,可在審查範圍宣稱保健功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健康増進法 第65条(誇大表示の禁止)+ 食品表示法
韓國식품 등의 표시·광고에 관한 법률 제8조(부당한 표시·광고 금지)
中國食品安全法 第73条(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广告法 第17条
德國Verordnung (EG) Nr. 1924/2006 (Health Claims) + LMIV Art. 7
法國Règlement (CE) n° 1924/2006 + 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L121-2
美國FDCA § 403 (21 U.S.C. § 343, misbranding) + FTC Act § 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640117 制定)

拒絕、妨害或故意逃避第二十二條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或經命暫停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而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立法理由本條為對違反抽查,抽驗等規定者之罰則。   因食品等之衛生與否必須經抽查、抽驗始能確定,故抽查,抽驗實為推行食品衛生最重要之手段,爰規定如上以利本法之執行。

(0721101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查驗,其查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輸出食品之查驗辦法,由中央商品檢驗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0890114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有關協助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其事實及範圍難以認定,爰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使更臻明確。

(1020531 全文修正)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將特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涉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事,一併納入管理。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參酌國際間如英國、韓國等對特定食品廣告限制之相關規定,酌修第三項文字,並就得限制廣告之食品項目、限制內容及停止刊播之法規命令,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1229 修正)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第四項。   二、現行雖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公告「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列有「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原則,惟為提升法律位階,爰增列本條第四項授權規定,以臻完善。

  • 主管機關名詞
(0640117 制定)

本條為對違反抽查,抽驗等規定者之罰則。   因食品等之衛生與否必須經抽查、抽驗始能確定,故抽查,抽驗實為推行食品衛生最重要之手段,爰規定如上以利本法之執行。

(0721101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查驗,其查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輸出食品之查驗辦法,由中央商品檢驗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08901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有關協助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其事實及範圍難以認定,爰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使更臻明確。

(102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將特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涉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事,一併納入管理。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參酌國際間如英國、韓國等對特定食品廣告限制之相關規定,酌修第三項文字,並就得限制廣告之食品項目、限制內容及停止刊播之法規命令,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1229 修正)

一、新增第四項。   二、現行雖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公告「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列有「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原則,惟為提升法律位階,爰增列本條第四項授權規定,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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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