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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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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3. 3.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4. 4.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規定,傳播業者收到主管機關違規廣告通知後,次日起須停止刊播,否則處12至60萬元並按次處罰至停播為止。

Q · 平台收到違規食品廣告通知,多久內要下架?

通知次日起就要停播,沒停最高罰60萬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罰違規廣告主時,會同步通知傳播業者,業者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即應停止刊播。未停播且違反第28條廣告規定者,依第3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至停播為止。換言之,平台不是中立的訊息傳遞者,而是法律的延伸執行部隊。

白話解讀

某個 YouTube 廣告播了一週後突然不見了,後面還跟著一段奇怪的「更正聲明」。多數人滑過去,沒人在意。但那個下架背後是一個很大的法律機器在運作:46 條規定,地方衛生局裁罰違規廣告的「同時」,要通知所有播放這個廣告的傳播業者(電視台、廣播、網路平台、報紙),業者收到通知的「次日」就要停止刊播。沒停的話 12 到 60 萬罰鍰,按次計算到停為止。換句話說,平台不只是訊息傳遞者,它是法律的延伸執行部隊。這條規定的設計很狠:違規廣告主在被罰之後,整個媒體生態系都同時收到「燙手山芋警報」,沒人敢再播。對廣告主來說,這比罰金本身可怕得多,因為錢能賠,但所有播放管道一夕關閉,產品就死了。

法律定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為傳播業者刊播違規食品廣告的罰則與配合義務規範:主管機關裁罰違規廣告主時應通知傳播業者,業者收到通知次日起須停止刊播,未停播者按次處罰,並得通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廣告主(第45條)與傳播業者(第46條)的雙軌責任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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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小型 Podcaster 接食品業配,這條會打到我嗎?

會。主管機關對「傳播業者」採實質認定,只要你的節目有公開傳播且接受廣告刊播,就在第46條的射程內。接食品業配時,要求廠商提供「該廣告未曾違規且持續合規」的書面承諾,並在合約裡約定衛生局通知違規時你有權立即下架不需事先告知廠商,這份書面就是免責盾牌。

Q2平台一直沒收到通知但媒體已報導某廣告違規,平台會被罰嗎?

原則上不會。第46條的罰責建立在「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仍未停播」這個要件上,沒收到正式通知前平台沒有主動下架義務。但被檢舉到的話,主管機關可發通知啟動程序。對保健食品、減重產品等高風險類別,負責任的平台會建立內部主動審查機制,因為通知一旦來,按次罰會累積很快。

Q3食安法46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傳播業者刊播違規食品廣告的停播義務與罰則,收到通知次日起須停播,建立廣告主與傳播業者的雙軌責任。

Q4什麼叫傳播業者?

從事廣告刊播的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網路媒體與社群平台,主管機關採實質認定,連接食品業配的Podcast都算。

Q5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以每次違規為獨立處罰單位,持續未停播可累計重複裁罰,直到停止刊播為止,罰鍰會快速累積。

Q6第45條和第46條差在哪?

第45條罰刊登違規廣告的廣告主,第46條罰收到通知後未停播的傳播業者,兩條是獨立罰則。

Q7傳播業者收到通知後該怎麼下架?

收到通知當日指派專人 → 次日00:00前全平台下架 → 留存下架時間紀錄作為合規證據。

Q8消費者怎麼檢舉違規食品廣告?

記下平台名稱、刊播時段、URL,撥1922或向地方衛生局檢舉,並可一併指出仍持續刊播的平台。

Q9沒停播的罰鍰怎麼算?

依第3項處12萬至60萬元,並按次處罰,每次未停播為一獨立裁罰單位,累計到停播為止。

Q10Podcaster 接食品業配怎麼自保?

要求廠商提供合規書面承諾,並在合約約定衛生局一通知即可立即下架不需事先告知,這份書面就是免責盾牌。

Q11平台沒收到通知要不要主動下架?

原則不用。停播義務以收到主管機關正式通知為前提,平台沒有事前審查義務,但被檢舉後主管機關可發通知。

Q12媒體報導違規等於正式通知嗎?

不等於。第46條要件是收到主管機關正式通知,媒體報導不構成停播義務的觸發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中國广告法第56条(广告发布者虚假广告连带责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20531 全文修正)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為第一項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四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罰刊播違規廣告之業者時,應同時通知傳播業者停止刊播,傳播業者仍未停止刊播,主管機關除予以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地方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

(102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為第一項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四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罰刊播違規廣告之業者時,應同時通知傳播業者停止刊播,傳播業者仍未停止刊播,主管機關除予以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地方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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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6 條規定:「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直轄市、縣(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