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6-1

快速跳轉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規定,散播食安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Q · 在 LINE 群組轉發食安謠言會被判刑嗎?

會,最重三年有期徒刑,是刑事責任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散播食品安全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轉發一次即構成「散播」,且不需真的造成損害,客觀上「足生損害」即成立。這是會留前科的刑事責任,非行政罰款。

白話解讀

LINE 家族群組裡媽媽轉發一則訊息:「某品牌奶粉檢出毒素,趕快通知親友」。你看了,覺得這對家人很重要,順手轉發到另外三個群組。如果這則訊息是假的,民國 108 年新增的這條法律就在等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注意,這不是行政罰款,是「刑事責任」,會留下前科紀錄。構成要件四項: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足生損害」這四個字是關鍵:你不需要真的造成損害,只要客觀上「可能造成」就成立。「散播」也比你想的寬,轉發一次、發一篇文、開一次直播都算。這條法律最具爭議的是它對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但目前主管機關和法院都在用,而且已經有實際定罪案例。

法律定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為民國108年新增之刑事處罰規範,將散播食品安全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行為入罪化。構成要件為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四項,其中「足生損害」採客觀可能性標準,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必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轉發群組裡的訊息,又不是我寫的,這也會被抓嗎?

會。法條寫「散播」,轉發就是散播的一種。法律上的「故意」不需要你有惡意,只要你明知或可預期訊息可能不實還照轉,就足以構成。內行人提示:不確定真假又想轉,加註「來源未確認,請勿盡信」可打掉故意要件。

Q2我寫負評罵某家餐廳東西不新鮮會被告嗎?

看情況。真實的消費者個人評價是言論自由範圍,最多涉及誹謗(刑法310條),不會踩到46條之1,因為本條規範的是謠言或不實訊息,不是個人主觀評價。內行人提示:用「我覺得」「我的經驗是」主觀句式,並避免捏造客觀事實,是最安全的地帶。

Q3新聞報導食品出問題後我轉貼,後來證明新聞錯了,我會被告嗎?

原則上不會。轉貼當下若為主流媒體報導內容,你有相信來源真實的合理理由,故意要件難成立。但兩個風險點:主管機關已公開澄清後你仍續轉,或轉貼時加了煽動性評論。內行人提示:看到澄清新聞後立刻刪除自己先前的轉貼,實務上對你非常有利。

Q4食安法46條之1是什麼?

民國108年新增的刑事條文,散播食安謠言足生損害者最重判三年,會留前科。

Q5什麼叫「足生損害」?

客觀上可能造成損害即成立,不需要真的有人因此不買、店家停業。

Q6「散播」的範圍多寬?

轉發一次、發一篇文、開一次直播都算散播,不限你是不是原作者。

Q7食安謠言罪和刑法誹謗罪差在哪?

誹謗罪保護個人名譽、告訴乃論;46條之1規範食安不實訊息、非告訴乃論。

Q8被食安謠言攻擊怎麼提告?

截圖存證→發存證信函→提刑事告訴(46-1)→併行民事求償(民法184、195)。

Q9轉發前怎麼避免觸法?

加註「來源未確認、請勿盡信、已通報查證」,打掉故意要件;看到澄清後立刻刪除舊轉貼。

Q10收到地檢署傳喚怎麼辦?

先聯絡律師不要自行回應,整理轉發時間軸與來源,主動和解可降低起訴定罪機率。

Q11怎麼證明自己不是故意?

保留轉發當時的來源(新聞報導、官方公告)、轉發時的加註說明,證明有相信來源可靠的合理理由。

Q12食安法46-1 vs 社維法63哪個重?

46-1是刑事責任(最重三年徒刑、留前科),社維法63是行政罰(拘留或罰鍰),明顯較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ood_46_1social_order_63criminal_310
法律性質刑事責任(留前科)行政罰(罰鍰)刑事責任(誹謗)
規範客體食品安全謠言/不實訊息一般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處罰3年以下徒刑/拘役/100萬以下罰金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1年以下/拘役/或併科罰金
是否需實害不需,足生損害即可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不需實際名譽受損
追訴方式非告訴乃論警察機關裁處告訴乃論

food_46_1

法律性質
刑事責任(留前科)
規範客體
食品安全謠言/不實訊息
處罰
3年以下徒刑/拘役/100萬以下罰金
是否需實害
不需,足生損害即可
追訴方式
非告訴乃論

social_order_63

法律性質
行政罰(罰鍰)
規範客體
一般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處罰
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是否需實害
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追訴方式
警察機關裁處

criminal_310

法律性質
刑事責任(誹謗)
規範客體
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處罰
1年以下/拘役/或併科罰金
是否需實害
不需實際名譽受損
追訴方式
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刑法第233条(信用毀損及び業務妨害 — 虚偽の風説の流布)
韓國형법 제314조 제1항(업무방해 — 허위사실 유포)
中國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0524 增訂)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的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食品安全與否乃涉及民生議題之重要資訊,其正確性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若有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散播,除將影響交易價格及業者營業信譽外,亦將引起民眾恐慌,進而危害公眾安全,爰增訂本條刑事處罰規定。

  • 散播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108052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的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食品安全與否乃涉及民生議題之重要資訊,其正確性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若有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散播,除將影響交易價格及業者營業信譽外,亦將引起民眾恐慌,進而危害公眾安全,爰增訂本條刑事處罰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6-1 條規定:「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