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重點摘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規定,散播食安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Q · 在 LINE 群組轉發食安謠言會被判刑嗎?
會,最重三年有期徒刑,是刑事責任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散播食品安全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轉發一次即構成「散播」,且不需真的造成損害,客觀上「足生損害」即成立。這是會留前科的刑事責任,非行政罰款。
LINE 家族群組裡媽媽轉發一則訊息:「某品牌奶粉檢出毒素,趕快通知親友」。你看了,覺得這對家人很重要,順手轉發到另外三個群組。如果這則訊息是假的,民國 108 年新增的這條法律就在等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注意,這不是行政罰款,是「刑事責任」,會留下前科紀錄。構成要件四項: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足生損害」這四個字是關鍵:你不需要真的造成損害,只要客觀上「可能造成」就成立。「散播」也比你想的寬,轉發一次、發一篇文、開一次直播都算。這條法律最具爭議的是它對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但目前主管機關和法院都在用,而且已經有實際定罪案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為民國108年新增之刑事處罰規範,將散播食品安全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行為入罪化。構成要件為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四項,其中「足生損害」採客觀可能性標準,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必要。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會。法條寫「散播」,轉發就是散播的一種。法律上的「故意」不需要你有惡意,只要你明知或可預期訊息可能不實還照轉,就足以構成。內行人提示:不確定真假又想轉,加註「來源未確認,請勿盡信」可打掉故意要件。
看情況。真實的消費者個人評價是言論自由範圍,最多涉及誹謗(刑法310條),不會踩到46條之1,因為本條規範的是謠言或不實訊息,不是個人主觀評價。內行人提示:用「我覺得」「我的經驗是」主觀句式,並避免捏造客觀事實,是最安全的地帶。
原則上不會。轉貼當下若為主流媒體報導內容,你有相信來源真實的合理理由,故意要件難成立。但兩個風險點:主管機關已公開澄清後你仍續轉,或轉貼時加了煽動性評論。內行人提示:看到澄清新聞後立刻刪除自己先前的轉貼,實務上對你非常有利。
民國108年新增的刑事條文,散播食安謠言足生損害者最重判三年,會留前科。
客觀上可能造成損害即成立,不需要真的有人因此不買、店家停業。
轉發一次、發一篇文、開一次直播都算散播,不限你是不是原作者。
誹謗罪保護個人名譽、告訴乃論;46條之1規範食安不實訊息、非告訴乃論。
截圖存證→發存證信函→提刑事告訴(46-1)→併行民事求償(民法184、195)。
加註「來源未確認、請勿盡信、已通報查證」,打掉故意要件;看到澄清後立刻刪除舊轉貼。
先聯絡律師不要自行回應,整理轉發時間軸與來源,主動和解可降低起訴定罪機率。
保留轉發當時的來源(新聞報導、官方公告)、轉發時的加註說明,證明有相信來源可靠的合理理由。
46-1是刑事責任(最重三年徒刑、留前科),社維法63是行政罰(拘留或罰鍰),明顯較重。
| 比較面向 | food_46_1 | social_order_63 | criminal_310 |
|---|---|---|---|
| 法律性質 | 刑事責任(留前科) | 行政罰(罰鍰) | 刑事責任(誹謗) |
| 規範客體 | 食品安全謠言/不實訊息 | 一般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 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 處罰 | 3年以下徒刑/拘役/100萬以下罰金 | 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 1年以下/拘役/或併科罰金 |
| 是否需實害 | 不需,足生損害即可 | 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 不需實際名譽受損 |
| 追訴方式 | 非告訴乃論 | 警察機關裁處 | 告訴乃論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的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食品安全與否乃涉及民生議題之重要資訊,其正確性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若有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散播,除將影響交易價格及業者營業信譽外,亦將引起民眾恐慌,進而危害公眾安全,爰增訂本條刑事處罰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的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食品安全與否乃涉及民生議題之重要資訊,其正確性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若有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散播,除將影響交易價格及業者營業信譽外,亦將引起民眾恐慌,進而危害公眾安全,爰增訂本條刑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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