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2.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回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