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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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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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5 條,食品廣告或標示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規定辦理。例如,如果食品標示或廣告宣稱能夠預防或治療特定疾病的話,依法即屬涉及醫療效能,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經過核准才能標示或宣傳。 參考資料: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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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