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2. 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3.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4. 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